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壞處

年費

 

好處

回饋:現金回饋、紅利回饋

網路購物折扣:

旅遊飛安險:出國旅費若使用信用卡繳付,多數銀行會提供旅遊飛安險,但白金卡、金卡或是普卡,保險內容會不一樣。 

在國外刷卡消費時,如果有需要,信用卡的全球緊急服務中心還可以幫助持卡人提供急難救援,協助持卡人得到立即的協助。 

緊急道路救援 
辦卡禮

核卡禮

開卡禮

百貨公司拿贈品

特約商店折扣

大部分發卡銀行/公司都提供有刷卡附贈旅遊險、辦車險、壽險、意外險…,費用比自己買還便宜,這些都是用現金消費所沒有的優惠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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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台灣的電子支付呢? 簡單的辨識方式: 可以轉帳的就是電子支付, 不可以轉帳、儲值的就是第三方支付 (有例外,但目前沒有這種)

台灣另外一個規範: 電子票證 。可以儲值,但不可以轉帳的:電子票證 。(悠遊卡、一卡通、愛金卡、有錢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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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法制發展及建議(二)

文 / 簡榮宗律師
【台灣法律網】

 

文/孫嘉蔓襄理、簡榮宗律師

參、相關法律問題探討

一、支付帳戶裡的資金,應該要如何管理?

    大陸的「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詳後述)規定,第三方支付機構接受的客戶備付金不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這意味著第三方支付機構不能擅自利用帳戶中的資金以及利息,進行其他金融服務並獲利,將限制第三方支付企業在金融領域的深入發展;但也有不少專家認為,中國人民銀行規定並未“卡死”第三方支付企業從事金融服務的可能性。目前中國人民銀行應進一步細化監管法規,不但應該對上述問題進行明確界定,還應對第三方支付機構能否從事其他種類的金融服務作出進一步規定【1】 。況且,第三方支付的獲利模式與銀行並不相同,支付產業的利潤,主要是來自於交易手續費,而且也沒有放款的資格,所以流動性的要求以及存款的使用,一定要有與銀行不同的規範,以反應這個產業的本質以及與銀行的差異。

    由於第三方支付機構並不是銀行機構,收取的資金存還是得存放在某個清算銀行帳戶中。為了確保消費者的利益,法規勢必要規定這個支付資金要交予銀行信託 (Trust) 或者履約保證 (Escrow),才能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倒閉風險跟支付資金分開。這類型資金被稱為Client Money(客戶資金),與支付公司自己的營運資金,一定要分開放在不同帳戶;信託銀行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倒閉的情況下,就可依據第三方支付機構系統裡記錄的帳戶資料,將支付資金退還給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另外一個風險,是支付機構的清算銀行倒閉。一旦倒閉,銀行帳戶上的資金會立刻被凍結,等著被債權人清算 (liquidate)。所以最重要的是確保信託帳戶的資金得到完善保護【2】 。

二、利息的歸屬問題:

    台灣的銀行法第五條之一規定,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二十九條(專業經營原則):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所以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依法無法從事儲存資金及匯兌貨幣之業務。

    以現行信託的精神,利息應該屬於受益者即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客戶,但第三方支付機構是否可以在契約中明定信託帳戶孳息將給予第三方支付機構作為支付產品的服務費用?目前在國外看到的例子都是以後者為主,背後的理由是政府機構極力避免支付機構能「產生孳息」,所以倘若信託帳戶有孳息產生,其所有權主管機關也得要仔細思考,以確保公平性但又不牴觸其他法律原則【3】 。

三、可否預先儲值?

    台灣之金管會曾於2010年有函文:第三方支付服務係基於買賣雙方之實際交易後,透過銀行支付體系所為之代收轉付,並無涉及銀行法第29條所定吸收大眾資金之疑慮,故係屬一般商業交易支付形態,尚無制(訂)定金融法規納入金融監理之必要。2011年則指出:第三方支付業者營運模式中,買方於進行網路實質交易後,支付該次交易金額,或主動溢額支付與交易金額顯不相當之款項予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由業者依買方指示撥付賣方之行為,係屬針對實質交易之逐筆交付辦理代收轉付性質,為一般商業交易範疇,尚無違反銀行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之問題【4】 。所以,第三方支付可以針對實質交易逐筆進行支付,再利用代收進來的錢做下一次付款,但不可預先儲值

    另外,於2013年6月4日金管會發布新聞稿主張非銀行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經營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儲值業務【5】 。在2013年6月6日又發佈新聞稿表示:目前銀行公會所規劃銀行以「存款業務」方式提供儲值支付帳戶服務,主要目的係因應電子商務金流之儲值服務問題,於考量維護消費者權益、落實洗錢防制及確保金融市場秩序等因素下,提供Pay Now(如現金存款轉帳)及Pay After(如信用卡)以外之Pay Before支付工具類型,可完備網路交易金流服務之功能【6】 。所以,目前就金管會的立場看來,只有銀行才可以進行儲值業務

肆、現況說明

一、大陸(第三方支付平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人民銀行制定了《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並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人民銀行並於2011年5月26日向支付寶、銀聯商務有限公司、財付通等27家公司發放第三方支付牌照。隨著《支付業務許可證》(下稱許可證)的正式發放,支付寶、財付通等第三方支付公司從事支付服務的“身份”問題終於塵埃落定。至2013年7月為止,央行所發放的第三方支付業牌照累計共250張【7】 ,亦首次出現了艾登瑞德(中國)有限公司、上海索迪斯萬通服務有限公司等具有外資背景的公司。也落實政府對相關業者之管制。

    非金融機構提供支付服務需要按規定取得《許可證》,成為支付機構,而2011年9月1日成為第三方支付機構獲得許可證的最後期限,逾期未取得的企業將不得繼續從事支付業務。辦法中規定,《支付業務許可證》自頒發之日起,有效期5年。支付機構應當在期滿前6個月內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提出續展申請。

    大陸的第三方機構,有著區別於歐美的鮮明特點,那就是領先市場的支付機構均採用捆綁模式,通過捆綁集團的電商平台保證交易量:例如支付寶捆綁淘寶與天貓商城財付通捆綁拍拍與QQ網購等【8】 。根據iResearch艾瑞諮詢的統計數據顯示,2012年中國第三方支付業務交易規模達12.9萬億,增長54.2%。艾瑞預計到2016年,整體市場交易規模將突破50萬億【9】 。

二、台灣

    長期以來,台灣電子商務有兩種型態的商家,一是大型購物中心模式者,如Yahoo!奇摩的購物中心、PChome Online網路家庭,這些大型電子商務業者的經營模式類似實體的百貨公司,由公司出面與各家銀行洽談信用卡刷卡的拆帳等合作細節,因為整體交易大,可以談得較好的條件。

    另一種類型的電子商務業者就不這麼幸運,如拍賣網站的個人商家,Yahoo!奇摩的拍賣、超級商城等,PChome Online投資的露天拍賣,還有商店街等,由於交易型態屬於小型商家,或是消費者個人對個人之間的交易,之前雖有第三方支付服務,但受限金融法令之限制,一直以來信用卡公司都沒有辦法與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共同合作串接。第三方支付服務的運作模式,還是透過轉帳等方式進行,對商家來說,現金周轉的時間很長,對買家來說,還是得要透過郵局轉帳等方式進行,無法刷卡。

    經濟部為輔導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共同合作推動第三方支付服務,於2012年2月14日公告「經營網路第三方支付機制輔導」徵選須知,已遴選玉山銀行、支付連、第一銀行等3家業者推動第三方支付業務,為受輔導業者。且為配合中央銀行的業務需求,經濟部訂立「資料處理服務業者受託處理跨境網路交易評鑑要點」,協助第三方支付業者取得外匯申報受託結匯資格,本要點並於2012年10月3日公告施行,並於日前進行第一波的評鑑。

    金管會主推兩岸特色金融啟動,故亦有數家銀行進入電子商務市場, 主攻第三方支付市場,欲搶奪兩岸網購消金大餅。據媒體報導,除了第一銀行,包括玉山銀行、台新銀行、中信銀行都已與大陸知名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寶合作,或獲准擔任第三方支付業者。其中玉山銀行為首家跨海支付通的銀行,與支付寶合作推出兩岸支付通,主要是代替支付寶付款給台灣商家,賺取手續費用,以代收、代付為主,但僅提供大陸網友向台灣網路商店購買使用,並未提供台灣網友向大陸網路商店下單【10】 。

    而攸關C2C(消費者對消費者)網路交易發展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亦有重大突破,行政院於於2012年11月1日宣布,針對第三方支付服務鬆綁,對於微型商店或個人賣家,未來可透過第三方支付服務,接受消費者信用卡刷卡完成交易。並終於在2013年3月14日發布新聞稿備查信用卡收單機構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之自律規範【11】 。至此,收單機構亦可採簽訂「提供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之平台業者」為特約商店之模式,俾利於規模較小型的商店或個人賣方,能藉此接受買方以信用卡支付網路交易之款項。然如前所述,目前金管會於2013年6月4日發布新聞稿主張:非銀行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仍不得經營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儲值業務【12】 。

    目前台灣對於支付工具的管理相關規定,包括票據法及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等,但對於第三方支付則無制訂專法加以管理。即便經濟部曾經力推的「資金傳輸服務管理條例」(a.k.a.第三方支付法)草案,也僅是加強規範代收付業者應具備的資本條件等門檻及在途資金應受到的保護等內容,依然未提供一個符合市場期待的第三方支付平台需具備之業務條件及遵循方向【13】 。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197775&article_category_id=200&article_id=116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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